时间2021-12-11 09:29:00
关于《把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写在清单上》 之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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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场地条件、内控制度、专业能力、业务代理、执行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笔者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汇总了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希望对各代理机构做好相关业务有所帮助。
39.负责组织评标工作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对此,87号令第四十五条还细化了评标工作的具体内容,如,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宣布评标纪律;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等等。
40.确保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应严格保密,87号令第六十六条、74号令第六条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均有相关规定。
41.不得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情况
87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